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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金冠园”清白声誉(续)
“金冠园”质疑原告是“恶意诉讼”,动机不良
□苏炎波
“金冠园驰名商标案”引起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对于原告何某的行为,各界人士说法纷纷,有声讨的、有呼吁的,针对该案件中的问题大家都提出不同的看法。对于案件中反映的种种问题和原告何某的行为,我们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
有人说这是何某的一出“闹剧”,那么他“闹”在哪呢?也有人说这是何某一次“恶搞”,那么他又是怎么“恶搞”的呢?我们且听听专业的分析。
关键词“恶意”
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骆旭旭
何谓“欺诈”?
该案原告何某在一、二审中均指责金冠园公司、奇龙公司对其实施欺诈,对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原告“欺诈”理由不成立。那么,何谓“欺诈”?就此问题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骆旭旭。
骆旭旭:所谓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欺诈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欺诈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的,与一般的过错责任相比,欺诈行为更严格狭小,它排除了过失行为可以构成欺诈行为。其次,欺诈的手段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最后,欺诈的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此案中,金冠园公司、奇龙公司关于驰名商标的标注只是事实陈述,没有故意告知何某虚假情况;同时,从金冠园的产品标签上何某可以真实了解金冠园产品的品名、原材料等信息,金冠园公司并没有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诱使何某作出购买“金冠园”产品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判决金冠园公司、奇龙公司不构成对何某的欺诈,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产品标签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违反《广告法》?
在一、二审中何某认为,金冠园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未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对此,骆旭旭认为,《广告法》中没有规定驰名商标持有人在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时必须注明出处。目前,我国法律也未禁止驰名商标持有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行为”。只要被认定驰名商标是事实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持有人在其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诉讼若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骆旭旭告诉我们,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目前,法律没有专门对于“恶意诉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从法学角度分析,恶意诉讼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恶意诉讼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驰名商标”
泉州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刘风香总经理
“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
何某曾要求法院认定“金冠园”商标为非驰名商标,为此我们访问了泉州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刘风香总经理。据刘总介绍,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商标权益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证据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裁定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认定涉案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不涉及商标权益的案件不会遇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而该案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自然不涉及到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何某要求撤销“金冠园”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是同等
刘总还告诉我们,现在有不少人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认为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平民”商标,而行政认定的是“贵族”商标,这其实是错误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应该是同等的,两种认定效果是一样的。从法律上看,工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从本质上说是一致的,都是依据《商标法》第14条关于驰名商标应具备的5个要素进行认定,是对一种商品或服务质量驰名度的法律认可。而在国外,最常见的是司法认定,行政认定反而很少被人提及。
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作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按照我国目前签署的一些国际协定如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国际性的,各有关国家都要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我国的《商标法》也对已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
专家呼吁:要共同维护和谐的市场环境
由于现在泉州在商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刘总呼吁,广大消费者应加强认识,政府部门要完善管理规范,企业更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共同建立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消费者”身份
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文富
何某不是普通消费者,其购买“金冠园”产品动机不良
案件发生后,何某的“消费者”身份和其行为动机就遭到许多人的怀疑。
就何某的“消费者”身份问题,金冠园公司董事长吴文富接受采访时说:金冠园质疑何某是“伪消费者”,是因为何某的行为有诸多疑点。
首先,何某自称是“湖北”来泉务工,而事实上,根据其身份证号码查证,何某是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且何某提供的泉州暂住地址也是假的。其次,何某购买“金冠园”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如果何某不认可“金冠园”产品,或者只买驰名商标的调味品的话,按常理他根本就不会购买金冠园产品。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何某却购买了。其购买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很值得怀疑。而且他是在金冠园产品不存在任何的质量及其他产品瑕疵问题的情况下提起诉讼,非一般消费者所为。另据法院查明,何某购买的金冠园调味品至二审审理时仍未启用。
其三,普通的消费者其一般的维权行为是这样的,先购买产品,发现权利受损,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无法解决,在走诉讼途径时才会到工商局查询被告人的登记情况。但是何某呢?何某的行为刚好是相反的,11月14日先到工商局查询我公司及奇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在对“金冠园”公司及产品做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第二天,即15日再到“奇龙华大超市”购买金冠园公司的产品,16日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何某提交法庭的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盖章处的日期,购物小票,起诉书上的日期可证实)。
金冠园保留向何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
吴董事长还说,在法庭上,金冠园及代理律师已明确指出,该起诉讼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完全是上诉人事先有预谋,做了充分准备和策划,并故意制造的一起恶意诉讼。金冠园公司将保留随时向上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